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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决〔2025〕104号

发布日期:2025-06-23 15:45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5〕10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沙羡街40号。

负责人:汪瑞铭,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12315告知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某某百货店售卖的宠物项圈虚假宣传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称通过登记地址及预留的电话均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被举报人仍在继续经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店铺进行封停处理。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成立,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以找不到商家为由不予立案,导致申请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5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其在淘宝平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某某百货店购买的宠物项圈,无兽药登记证宣传兽药治疗功效,存在宣传与产品本身功效不符的虚假广告。诉求:1.赔偿;2.奖励;3.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受理其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对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某某百货店进行了执法检查,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某某百货店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武汉市藏龙岛水晶郦都x栋x层x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藏龙岛水晶郦都x

栋1单元、2单元均无x层x号房屋,无法实施检查。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将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某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5年4月11日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去函。2025年3月25日,由于无法实施调查,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由于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二、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宠物项圈无兽药登记证宣称具有驱虫功效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被申请人认为,兽药登记相关业务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内,而申请人反映宣传内容虚假的情况,由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无驱虫功能,属于申请人的个人主张,需要经过进一步调查事实,查明被举报人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驱虫功效后才能确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发现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并进行调查,现有证据线索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被举报主体不在住所所在地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实施调查和处罚,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的情况,并在2025年4月15日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去函,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称其于2025年3月5日在淘宝平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某某百货店购买的宠物项圈无兽药登记证号,并非兽药,却宣传兽药治疗功效,存在宣传与产品本身功效不符的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且产品是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赔偿、奖励。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核查。经查,藏龙岛水晶郦都x栋1单元、2单元x层均未发现有x号房屋,未在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另被申请人于当日联系被举报人注册登记时留存的号码,但未能接通。2025年3月25日,因无法实施调查,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决定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当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及无法给予奖励结果回告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寄出《行政建议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案涉订单截图、案涉产品及快递封面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核查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建议函》、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全国12315平台亚星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时接受《举报须知》且同意后方可进行举报事项,《举报须知》第五项:“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已明确告知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之外,鉴于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法进行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告申请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过现场核查,2025年3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3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内容是否合法。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及电话方式均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客观上不具备进一步实施检查的条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将被举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寄出《行政建议函》,要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督促被举报人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处理,并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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