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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决〔2025〕111号

发布日期:2025-06-04 15:50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5〕111号

申请人:吉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谭鑫培路7号。

负责人:刘斌,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查明案情需要,2025年4月9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刘某某为第三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行政拘留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4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刘某某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武汉某某学院旁,因申请人索要欠款而在车中殴打申请人,随后申请人到纸坊街派出所报警。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刘某某处罚款2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结果不服,特提起复议。申请人在取证过程中遭受第三人刘某某母亲人身威胁,导致申请人精神抑郁,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2月14日16时许,第三人刘某某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武汉某某学院操场旁其汽车上,因感情问题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随后刘某某打了申请人头部一下。

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第三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作出前告知第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刘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并抄送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三、量罚准确,处罚适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人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被申请人在调解无果后,对其决定适用贰佰元以下罚款,量罚准确,处罚适当。

第三人答复称:本案发生在2025年2月14日,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武汉某某学院操场旁,第三人与申请人在第三人的车里因事发生了争吵,在此期间双方未有过肢体冲突,之后双方离开。后申请人报警,第三人接到民警通知并做了笔录,2025年3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1、关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这一事实缺少其他证据相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未尽到举证责任。首先,本案除了申请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双方有过肢体接触行为。本案并无伤情鉴定,而申请人的门诊病历显示“头部未见明显畸形、CT显示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既不能证明其头部受到过外伤,也不能证明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其次,关于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之—“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一证据,第三人的表述不是客观事实,在笔录中“殴打”的陈述,仅是为了配合警察结案以及化解双方矛盾,不是出自第三人本意。因为自2025年2月14日该事件以后,申请人一直纠缠第三人,先后到第三人在武汉的住处干扰第三人的生活,去第三人老家公安县埠河镇附近张贴图片-寻男友广告,散播与第三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侵犯第三人的隐私、肖像权和名誉权,严重影响第三人的正常生活,第三人报过警并提出过名誉权侵权诉讼,在警察的要求下申请人书写了保证书,才撤诉。最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证据链规则。在本案行政处罚中仅凭申请人陈述(询问笔录)这一孤证,不足以证明殴打的事实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要求违法人刘某某受到行政拘留”属于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的重大权益,其提供的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蓄意报复。1、从事实层面来看,第三人与申请人此之前仅为朋友关系且无经济纠纷,申请人因追求第三人失败,不能冷静处理感情问题,且在2025年4月22日,第三人的姑姑曾希望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感情纠葛,但申请人吉某某却持刀非法拘禁第三人的姑姑,要求其同意申请人与第三人交往,完全失去了作为一个正常人的理智,严重伤害了第三人亲属的身心健康,后公安县公安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从法律层面来看,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滥用司法资源,扰乱公共秩序。本案的产生是因为申请人选择错误的解决方式和捏造经济纠纷事实,纯粹是为了感情问题报复第三人。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接待民警处理申请人报案时,曾询问其具体诉求,申请人表示是为了不让第三人离开自己并想和第三人谈恋爱,民警表示此为民事感情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在受理案件后,在处罚前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告知,并保障了双方的陈述、申辩权。随后作出处罚决定,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决定有正确的法律依据。2025年3月21日,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刘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4日16时许,第三人刘某某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武汉某某学院操场旁其汽车上,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随后第三人刘某某用手打了申请人头部一下。申请人遂于2025年2月14日16时许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同日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19时许前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第一人民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自述约10小时前被人打伤头部,未做处理,即来就诊”“查体:神清,头部未见明显畸形,前额部部触及痛,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CT示:颅脑多排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请结合临床,建议短期复查排除迟发性出血或MRI检查协诊”“诊断:1.头部的损伤”。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询问第三人刘某某及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因案件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传唤第三人刘某某至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刘某某拟对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第三人刘某某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刘某某处罚款200元,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第三人刘某某及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3月26日,第三人缴纳罚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接受报警回执单、湖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医疗收费明细(电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2.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三人刘某某)、第三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2025年2月14日)、第三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2025年3月21日)、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吉某某)、申请人吉某某的询问笔录(2025年2月14日)、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第一人民医院多排急诊CT检查报告单、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呈请罚款报告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三人刘某某及申请人吉某某身份信息;

3.第三人提供的申请人张贴寻人信息的照片、保证书、短信截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殴打他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第三人刘某某殴打申请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2025年2月14日16时许,第三人刘某某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武汉某某学院操场旁其汽车上,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随后第三人刘某某击打申请人头部一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刘某某构成殴打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结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量裁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刘某某行为属违法行为轻微,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刘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于量罚准确,处罚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16时许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同日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前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检查并形成对应检查结果。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询问第三人刘某某及申请人并制作对应询问笔录。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因案件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传唤第三人刘某某至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刘某某拟对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第三人刘某某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刘某某处罚款200元,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第三人刘某某及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3月26日,第三人缴纳罚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询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第三人及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审批、处罚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行政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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