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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2025〕388号

发布日期:2025-10-16 15:45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2025〕388号-决定

申 请 人:陶某。

申 请 人:蔡某。

申 请 人:程某。

申 请 人:童某。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文化大道37号楚天大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经核实,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已载明“……如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邮寄该答复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即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便已知晓该行政行为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于2025年9月29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而申请人迟至2025年10月9日才向本机关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提交具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相关证据,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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