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397号
发布日期:2025-10-21 15:45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2025〕397号-决定
申 请 人:吴某。
被申请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交通运输局
住所:湖北省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大街648号。
申请人吴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取决于其举报是否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母亲与武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武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肇事时为重大事故隐患车并进行立案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实质属于申请人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行使举报权的行为。申请人的母亲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侵害应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进行处理。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并不作为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1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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