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4〕231号
发布日期:2024-12-10 14:50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4〕231号
申请人:隋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谭鑫培路7号
负责人:刘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曦,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并依法书面告知了本案当事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控告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控告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艾某存在违法犯罪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签收。截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控告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等受理告知和回复,属懒政。被申请人未回复的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属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隋某某的信访、举报件后,将该警情派发至山坡派出所处置。山坡派出所已于2024年9月5日着手处置该警情。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警情属于行政或刑事案件。后经出警民警居中协调,双方于2024年9月6日达成和解。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该方式需要在确保公安机关收悉的前提下,通过信访投诉途径,经逐级分发、查阅、审批后,再派发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该传统举报方式的处理程序更加严谨和复杂,但具有不确定性,周期也更长。目前,110报警电话的方便、快捷、高效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如确有急需,可随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及时、依法对报警内容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刑事控告书》,控告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山坡街某村村民艾某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申请人接收该信件后,指派至辖区内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山坡街派出所处理(以下简称山坡派出所)。9月6日,山坡派出所向艾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艾某曾向申请人借款3000元,在还款500元后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当日,艾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剩余借款2500元分别于9月6日、9月30日、10月30日分期付清,并向申请人转账500元。民警将上述处理结果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刑事控告书、邮单签收页截图;
2.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艾某的病历照片、通话记录截图、承诺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隋某某因认为艾某涉嫌诈骗罪而向被申请人提出控告并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刑事控告进行立案。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申请人隋某某与艾某之间因借款问题产生纠纷,经民警居中协调,艾某已出具还款承诺书并承诺分期还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警情属于行政或刑事案件。申请人对要求被申请人对刑事控告予以受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4年12月10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