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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决〔2024〕271号

发布日期:2025-01-26 15:00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4〕27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沙羡街40号。

负责人:汪瑞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开国,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火锅年糕”,发现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签收。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2024年9月13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只收到该事项的举报事项受理决定,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投诉举报应分别处理答复,且投诉举报属于两个程序,被申请人应该举证履行了上述投诉法定程序的证据,例如书面告知的送达凭证记录、官方短信告知,如被申请人未举证程序合法,应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程序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有无受理、有无进行调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一封投诉举报书反映,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8月22日在超市中购买生活用品和食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产品“火锅年糕”1袋。经查,该产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存在违法情形。请依法处罚并奖励举报人。

2024年9月4日9时22分、9月4日15时30分、9月5日15时20分,被申请人按规定三次拨打申请人陈某的电话,欲告知具体的受理情况并了解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但均未接通。被申请人于9月6日8时46分短信告知受理情况。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针对申请人的异议和理由,被申请人说明如下:1.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被申请人已经三次拨打电话准备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均未接通不得已采用短信告知受理情况,短信中已经将具体的投诉举报单号和商品“火锅年糕”进行了强调,即表明有关“火锅年糕”的所有举报和投诉均已经受理,并且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均在收到来信后的7天内。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均进行了调查和调解,虽然被投诉举报方已经停业,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让其负责人到庙山所办公地配合调查和调解,并且将结果在回复中一一作出了说明。回复中强调被投诉举报方同意为申请人进行退货退款,就是针对申请人陈某投诉内容的回复。3.被申请人庙山所对申请人陈某购物目的是否是生活所需存在怀疑,有以下证据:(1)后台数据显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陈某共投诉120次、举报182次,投诉举报的数量过多;(2)申请人陈某本次投诉举报的商品是2024年8月22日超市购买,当天购买了五款商品,分别是海鲜菇、特价金针菇、秋葵、峰味园火锅年糕、统一冰红茶,后申请人陈某对此单中的四款商品分别以寄信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一单购买五款商品投诉举报其中四款这一比例过高;(3)申请人陈某故意不配合被申请人调查,有意增加执法人员工作量,存在浪费行政资源的情形。在收到来信后,被申请人多次拨打申请人的电话均未接通,但在行政复议中提交了执法人员的短信截图,证明其手机号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但却故意不接执法人员的电话配合调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称,其于2024年8月22日在某店支付5.02元购买了“峰味园火锅年糕”,其认为该产品未标注即食还是非即食,违反了执行标准GB19295第4.1条规定,遂于同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9月4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

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9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闭店停业。随后,被申请人通知某公司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查验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单及销售清单等。当日,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某店已闭店停业,同意退还整单费用。被申请人遂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26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

另查明,某公司已于2025年1月6日依法注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购物小票及支付页面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短信记录截图、关于某公司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全国12315平台截图、通话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年糕出厂检验报告单、送货清单及销售单、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 9月4日、5日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均未接通,遂通过发放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只愿意向申请人退货退款,实质上表达了拒绝与申请人调解的意愿,被申请人亦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是否合法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9月20日对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26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闭店停业,同时案涉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年糕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单、送货清单等证照材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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