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4〕296号
发布日期:2025-01-23 15:34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审 批 表
夏政复决〔2024〕296号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谭鑫培路7号。
负责人:刘强,局长。
申请人严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未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8月22日,其邮寄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应当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 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因未受案、未立案未形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需要公开。对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通过“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依法公开,当事人可以自行查阅,无需另行申请。
二、申请人的“维权”方式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派出所接警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立即口头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严某若需要相关书面文书,可以直接向接警派出所提出异议,要求出具书面文书。
三、未查询到申请人严某的报警记录。经查,申请人严某2024年8月21日在庙山派出所无报警记录。报警信息自拨打110电话报警之日起,将自动如实记录在警务综合信息平台中,且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修改和删除。被申请人查询了申请人严某的全部报警、案件信息,并未查询到其所述的报警记录。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严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8月21日在庙山派出所报警,未受理及转办等”的信息,该邮件轨迹显示“2024年8月24日 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签收了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一直未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的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被申请人提供的在警综平台查询的信息页面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严某认为其2024年8月21日到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庙山派出所报警后,被申请人未受理或转办。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被申请人提供“8月21日在庙山派出所报警,未受理及转办等”的信息。若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并未受理转办,该信息就未制作或保存,且报警后的受理或转办信息通常具有过程性、内部性的特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若受理或转办了,就属于执法过程信息,获取这类信息的方式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 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自行查阅,而不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获取。
二、申请人实质是对其报警后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
申请人严某称其2024年8月21日到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庙山派出所报警,庙山派出所未受理或转办,也没告知处理结果,所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实质上是对庙山派出所接到其报警后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属于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申请人如果对口头告知内容或者没有告知有异议,应当通过向庙山派出所提出异议,要求出具书面文书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对公安机关接警处理情况提出质疑,又针对被申请人未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严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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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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