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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决〔2024〕335号

发布日期:2025-02-27 15:38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4〕335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沙羡街40号。

负责人:汪瑞铭,局长。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分别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两个复议申请系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故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决定合并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商家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消毒管理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监督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对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不予受理,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案涉商家营业执照的办理、颁发部门,且该证照中的所载明的注册地址属于被申请人的辖区,因此,案涉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申请人引起的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投诉的法定职责。

二、首先,申请人所反映的案涉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部法规本身就属于被申请人职责;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不属于其管辖职责,《消毒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优于《产品质量法》适用,《消毒管理办法》亦不能排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的管辖权。这就形成了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局面。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部门的多个法律规范的,除了法律中特别规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应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解决管辖权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属于应当立案情形。再次,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生活安宁权和人身健康,财产权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也列举了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中的利害关系认定。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消毒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毒管理办法》,诉求:1、确认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保护申请人财产及人身安全;3、赔偿损失;4、查处违法销售行为;5、销毁不合格产品。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要求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采购资料,发现申请人购买的邦白忙皮康净、蜗牛梅西域毒癣灵、邦百忙皮独神医三种产品均为消毒产品。2024年11月14日电话告知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调查处理,调查收集了如下证据:

1、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销售者经营资质。

2、三款产品的购进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明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三款产品的消毒产品评价报告、检验报告、执行标准等,证明三款产品的合法资质。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错误、投诉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的答复情况。首先,三款产品已经确定为消毒产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因消毒产品销售产生的消费纠纷不属于本局职责,本行政机关不具备处理权限,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申请人认为三款产品未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对此类违法行为有认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中对此行为有相关定义,该法规的执行部门是卫生健康部门,被申请人并无对此行为具有执法权限,且已核实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购进三款产品中的进货查验等信息和合格产品应具备的相关条件,认为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0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了邦百忙皮独神医抑菌乳膏、蜗牛梅西域毒癣灵草本抑菌膏、邦百忙皮康净抑菌乳膏等三款产品,其认为上述产品均未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且在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属于卫生质量不合格产品。11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

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三款产品系由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消毒产品评价报告、检验报告、执行标准等材料,证明案涉三款产品系消毒产品,均具有合法资质,且案涉公司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决定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不予立案。11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回复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购买页面及付款页面截图、案涉三款产品外包装图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通话录音;

2.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书、案涉产品外包装图片、付款页面截图、案涉产品的发货、销售单、 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检验报告、企业标准、通话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本案中,案涉三款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均为“鲁卫消证字”,可以判定上述产品均为消毒产品,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及处罚应适用上述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认定案涉产品均为消毒产品,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故于2024年11月14日以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投诉,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是否合法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4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1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以电话回复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查验了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货单据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认定该公司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前所述,案涉三款产品均为消毒产品,理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但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仍然全面履职尽责,对案涉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均进行了审查,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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