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4〕390号
发布日期:2025-04-03 15:40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4〕390号
申请人:蓝某
被申请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纸坊街沙羡街40号。
负责人:汪瑞铭,局长。
申请人蓝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武汉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12月18日在抖音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氨糖软骨素高钙片,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修复软骨损伤。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不具备管辖权为由拒绝立案,但被举报人的登记机关就是被申请人,故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武汉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氨糖软骨素高钙片中老年关节养护腿抽筋,改善骨密度维生素D3补钙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举报。接申请人的举报后,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确认,被举报人为武汉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某街道某室。该区域不属于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管辖区域,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2024年12月23日,工作人员对该举报件进行了核查反馈处理。
二、针对申请人的异议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说明如下
申请人请求:针对武汉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由于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件的处置只有立案和不立案的两个选项,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案件只能点击不立案进行处理。举报人的事项依据登记地址来看,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工作人员点击不立案进行了核查反馈。申请人称该企业登记机关是被申请人,据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原记机关属于汉南区,2024年11月12日经由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审批局同意迁入,至今该企业未办理关于经营场所的变更手续。该企业由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审批局同意迁入,被申请人在本局系统中查找该企业的经营信息,登记地址仍然是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某街道某室。且系统中的变更事项中无任何变更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视为该企业的登记地址仍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某街道某室,该区域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工作人员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此案的被投诉人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没有实际经营地,其住所仍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某街道某室,故工作人员建议举报人向该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异议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武汉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氨糖软骨素高钙片中老年关节养护腿抽筋改善骨密度维生素D3补钙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举报。接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武汉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道南国江城3栋102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域不属于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管辖区域,其不具有管辖权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意见。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单显示案涉商品发货地为武汉市汉南区碧桂园悦山湖,被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举报人登记机关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直,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某街道某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案涉商品照片、邮单照片、案涉商家资质截图、快递信息截图、案涉商品宣传页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被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本案中,被举报人的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某街道某室,虽然其在工商系统中显示的登记机关为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直,但被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且该公司并未办理登记地址变更手续,另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单显示案涉商品系从武汉市汉南区发出,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为武汉市汉南区,其不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202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次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告知其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武市风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