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04-21 15:43 文章来源: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5〕32号
申请人:文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交通大队,住所地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文化路40号。
负责人:舒治东,副局长、大队长。
申请人文某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仅是错过路口且该路段狭窄有围栏难以调头,并非故意逆向行驶。逆向行驶距离仅为300余米,按照行驶速度计算,逆向行驶持续时间不足一分钟。过程中该车道无来车且未会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且为初次违法,应予警告或不予处罚。即使予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不应顶格罚款50元。申请人申请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二小时以免于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事实:2025年1月22日15时42分许,民警周某、梁某带队在文化大道某桥至某路执勤时发现申请人文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文化大道某桥至某路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民警便指挥申请人文某靠边停车接受处理。经审核,申请人文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文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文化大道(某桥至某路)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属于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2004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元。民警现场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因此,请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申请请求事项,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2日15时42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文化大道某桥至某路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文化大道某桥至某路逆向行驶,遂指挥申请人文某靠边停车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月22日对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记录图片、违法记录视频。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15时42分在文化大道某桥至某路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被申请人依据违法行为照片及违法行为视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八)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作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现场直接送达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4月21日